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,包括放射性废物处理、贮存和处置设施、核设施退役项目的核安全、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,放射性污染治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,相关事件与事故的调查处理等。
一是行政许可审批有三项:1.依据,受理并审查批准放射性废物处理、贮存、处置设施的选址、建造、运行阶段及核设施退役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;2.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》,受理并审查批准放射性废物处理、贮存、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及核设施退役项目的核安全许可;3.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》,受理并审查批准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、贮存、处置单位资质许可。
二是依法监督检查。按照“谁审批谁负责”的原则,制订并发布放射性废物管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,自行组织开展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监督检查,另外委托相关省生态环境厅(局)及相应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协同开展相关项目的监督检查。组织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,并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。
主办: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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